最近我很关注北大医院的事件,果然第二天北大医院就做出了官方声明,明确表态,然而刚才我在网上搜索北大医院事件的相关新闻,出现的第一条就是《北大第一医院你为什么不道歉》一文——作者严厉地斥责了北大医院。

 

 

 

 

 

 
博主张界说:两天前北大第一医院发表声明回应媒体报道,坚称“非法行医”的说法不实,这篇声明暂称之为“狡辩书”。由于该事件的是非曲直并未成定论(我说的定论是指北京高院的最终判决),加之院方对媒体怀有较深的成见,所以各执己见是可以理解的。至今院方所持的观点唯一可以参考的只有“狡辩书”,而“狡辩书”却是千疮百孔的。
 
第一,“狡辩书”中言“新闻记者并非骨科专家,却公然使用“治死”作为主标题内容耸人听闻,有悖于记者的职业道德”。
    这句话含有这样的逻辑关系,即,因为“新闻记者并非骨科专家”,所以报道“有悖于记者的职业道德”。这是一个很可笑的逻辑。按这个逻辑,假如医生买了豆腐渣房子是不能告开发商的,如果告了就是有道德问题,因为医生不是建筑学专家。哈哈,先抛开这个可笑的逻辑不谈。按常理,由于不是专家,因此才更应该得到谅解,古训曰“不知者不怪”,既然医院责怪了,那么可以反证出这样的结论:记者的报道并非是外行,而是戳到了院方痛楚。
    既然社会没有要求医生必须是个建筑师、经济学家、记者,那么医院有什么理由要求记者必须是骨科专家呢?
 
 
小顾认为:
 
第一.关键是“治死”一词
房子塌了你说人是被砸死的没问题,可你说是被害死的那就得拿出司法角度认可的证据。同理记者凭什么说是“治死”?病人在医院死了就一定是医生的责任?

 
博主张界说:第二,“狡辩书”中言“本案涉及的住院医师于峥嵘亦已取得医师资格。根据卫生部对甘肃省卫生厅的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要证明一个医师是否合法行医,其唯一标准是法律条款,这个法就是《执业医师法》,相关的法规有《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等,而不是什么上级主管或某位领导的批示,这点道理不知北大医院是真不明白,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而事实上,熊卓为女士的死亡日期是2006年1月31日,但于峥嵘执业医生注册日期是2006年5月25日,这可以从卫生部职业医生注册网上查到。 如果医院崇拜“批示”,那么此案诉讼期间,针对于峥嵘、段鸿洲和肖建涛违法行医的事实,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经过调查,认定此三人当时属于非法行医,并出具了红头文件。此文件后来被法院采信。
 
小顾认为:
 
第二.于峥嵘拿到资格证是在05年年底(05年4月参加考试,7月成绩拿到通过,12月拿到资格证,06年5月注册),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此时是完全可以在有指导的情况下行医的。麻烦您多看看相关的法律。(详见我小顾我上一篇博文:)
 
博主张界说:第三,“狡辩书”中言:“通过暗访针孔摄像的方式进行不实报道……”
    这是一个病句,“针孔摄像”与“不实报道”没有因果关系,恰恰相反,就本案来言正是由于采用了针孔摄像,观众所看到的信息才真实可靠。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面有两个问题,1.北大医院为什么那么害怕被“暗访”?身正不怕影子歪,如果处处按照规定办事,难道还怕什么针孔摄像?2.院方的态度仿佛在暗示我们,如果CCTV是明访,光天化日扛着摄像机,他们的所作所为就不是这样的,哈哈哈,没见过这么明目张胆声言自己是两面派的!
 
顾认为:
 
第三.当时记者先是跟实习生套关系,接着又进行诱导性提问,呈现给大家的影像是真实的,可是报道的内容就是故意歪曲事实了,整体上当然是不实报道了。
 
博主张界说:第四,“狡辩书”中言:“刘希高……在被暗访中,违反医院规定未请示上级医师而擅自开具处方乃其个人行为,没有代表性,我院已按规定处理,目前正在进行批评教育。”
    这段文字看似诚恳,其实相当卑劣。医院正反都有理,两头堵。先对外声言本院没有非法行医,可当被查到有实习生开具处方时,就异口同声认为是个人行为,没有代表性,且院内已作处理。这倒推得干净!按照这个思路,院方完全具有了“金刚不坏之身”了,有了流氓医生——个人行为;有了杀人医生——个人行为;有了变态院长——个人行为;有了……
 
小顾认为:
 
第四.按照北医的常规管理制度都是必须有二线医生审核盖章才能通过的,规章制度白纸黑子在那里,当时的那位医生没有遵照执行,这还不叫个人行为?
 

博主张界说:第五,“狡辩书”中言:“该节目以我院2006年发生的一起目前正在审理的医疗案件为由,对我院进行暗访调查。”
    这段话说的天衣无缝,但还是应该挑明了比较好。首先这不是一个“医疗案件”,而是一个“医疗事故案件”。对于本案,2009年7月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的后果,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方70余万元。这样的判决起码说明,北大医院一审判决有罪(责)。判决后双方均表示要上诉,原告上诉,要求北京高院确认医院为非法行医;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上诉,认为一审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违法。北京高院昨天开庭审理,判决不日宣布。据悉,在另一个案件中,也就是19岁的女孩致死案中,北大医院已同意承担80%的责任。
 
小顾认为:
 
第五.不要扯另外一个案件,没有意义。就这个案件而言,这是由于遵照举证倒置的原则,医院拿不出三位医生有上级医生指导的证据,也就是没有上级医生的医嘱签字(当时抢救是大年初二,上上下下十几位专家参与抢救,主治医师抢救完了就回家了,等放假回来上班家属已经把病案封存了)所以一审被认为非法行医,由于“非法行医”所以其他证据作废直接判定的存在医疗过失,并没有走真正的医疗技术鉴定程序来判断医疗过程中是否有问题。
 
 
博主张界说:第六,“狡辩书”的落款: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委员会
    这有点意思,好友“青青子衿”说,真搞不懂他们这样做是想表达何种意思,这起医疗责任事故跟“党委”有什么关系,难道他们不知道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后应当由“北大第一医院”这种行政组织来出庭担任应诉主体?难道他们不知道“党委”的职责范围?难道想就此说明他们北大一院长期以来都是“以党代政”,以政治而不是医术为最高标准?还是网友的一句调侃最到位:不地道,居然让“党”出来做第一被告!
 
小顾认为:
 
第六.这个更没道理,院党委帮着医院一起出个声明没有什么不可以,又不是去当被告,没有规定发表声明也必须是独立法人吧。
 

 

 

点开之后发现博主还真是什么都敢说,最近的三篇文章标题是:

分解北大第一医院的“狡辩书”

 

北大第一医院你为什么不道歉

 

中国有一群叫做医生的杀人犯


 
其中博主张界最新的一篇博文《分解北大第一医院的“狡辩书”》恰好还没有人评论,为了避免其继续误导读者,我便大体上进行了一番反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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