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中真的是“非法行医“吗?
昨天晚上看了央视2台的《经济半小时》,播的是北大第一医院还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具体到此事有三处可探讨之处:
1、首先这个案例放在《经济半小时》节目就让人很奇怪,难道社会已经认定了医疗服务纠纷属于经济问题?或者这是国家要采取某些大动作的前奏?小顾我个人猜测是否在为国家否定前段时间有关部门取消“举证倒置”的建议作舆论铺垫?
2、医院是否存在诊断和治疗或者其他管理方面的失误?如轻度腰椎滑脱的手术必要性,是由下肢静脉血栓还是没遵守溶栓指证导致的肺栓塞?主治医师查房是否负责?按压抢救时操作是否合理?是否涂改病历?死亡记录书写等等。然而这些必须有当事人以及详细的记录才好做判断,我们作为外人不适合作出评价。
3、实习医生的行医权问题“看到我们记者的暗访,尤其是最后看到那位还没有考取医师资格的学生正在准备去做手术,我实在不知道该说什么了,我真是很担心那位躺在手术台的患者。”
我没想到记者会如此缺乏常识,其实就像导弹不是钱学森一个人做出来的一样,一台手术也不是一个医学生独立完成的,记者采访的那位值班医生估计也就是当个二助拉拉勾、缝缝皮之类,肯定是有指导老师在场的,这种行为能算是非法行医吗?
让我们来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文件:
《执业医师法》
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医生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否则以非法行医论处。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
第十三条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十七条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你学成毕业,工作的第一年也拿不到职业医师资格,甚至有医师执照到了新单位进修的人也会有一段时间属于“非法行医”。何况事实上我们的医学院校里有多少有资格证而没有执业证的医师在进行临床诊疗,单独处理病人,负责科室的一线工作,这个数字是说不清楚地的,附属医院离开了研究生、博士生、实习生,它还能开展服务吗?每个科室就那么几个或者10几个本院医生,耐得七八十、上百个的住院病人的那些事情吗?
没有行医资格并进行注册而单独进行诊疗行为是违反执业医师法等规定的,但是在违法的背后又隐含了多少东西?
1、硕士、博士这些在读的研究生,有资格证,而医院不会给他们注册,院内处方或许会给他们,因为需要他们去出门诊、急诊、需要他们参与科室一线工作,负责收治病人进行常规处理。通过很少的工资补助,或者再加上其他的灰色收入,来让这些研究生来进行一个违法的行医行为。
2、研究生即使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执业医师法的,例如无证的医生在医嘱上签名,这个从法律和医疗制度上来说是不允许的,但是上级医生不在,或者上级医生就说你签就行了,那你签不签?值班的时候你能够把每个医嘱,一个换药的医嘱都去把上级医生叫起来吗?
我最反感的就是CCTV这种媒体经常替国家法定的职能机构代行诱导定性,接着随着公众舆论压力的增大真正的法定机构就得违心判罚,长此以往依法治国何在?中国干脆有个“CCTV”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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