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五十六条的罚则规定,有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情形,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如实告知”义务已被明确写入条例里面,医生常用的“白色的谎言”被立例禁止,患者的“知情权”得到充分的尊重。但新的问题又凸现出来,病人特别是绝症患者是否每个人都有直面生死的勇气?“如实告知”对于患者来说,究竟是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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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顾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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